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可能需要被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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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权威人士指出,按照WTO协议及规则的要求,我国在今后可能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被动修改。与需要主动修改的、明显违背WTO协议及规则的税收政策相比,被动修改的税收政策存在违背规则的可能性。因为需要被动修改的税收政策大多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所需要,并且符合我国扶持产业发展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目的,因此这些政策需要保留一段时间,如果确属违反WTO协议,再作被动修改。 需要被动修改的税收政策主要属于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仅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范围较广,可以分为几类。限于篇幅关系,我们将陆续向读者介绍。 目前我国对特定产业或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就属于可能需要被动修改的税收政策。比如,《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7号)规定,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财税字[2000]47号同时规定了享受此政策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额度。像这样的政策还有对国内特定厂家生产的铸锻件、模具产品等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国内列名的保险公司一年期返还性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等。这些政策既可能构成可诉补贴,即因政府对某些企业提供了专向性补贴,对WTO其他成员企业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引发其他WTO成员攻击,也可能因为同类进口产品或服务不能得到相应的优惠幅度而被攻击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此,这些政策将来可能需要被动修改。 来源:中国税务报 02-5-24 |